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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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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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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三种:  一,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划定的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期满,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漏罪入行判决,把前后两罪的刑期总和计算,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刑罚执行期限; 三,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分有关缓刑的监视治理划定,情节严峻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间内一般不合用减刑,假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原判刑期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但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拘役的相应缩短的缓刑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二个月,被判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被宣告缓刑的,原判的附加刑不合用缓,在缓刑考验期内附加刑同时执行。

      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或者因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查出有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漏罪未作判决而收监执行数罪并罚的,原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之内。